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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对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涉及LG化学、三井、锦湖等化企_公告
来自 : 搜狐网 发布时间:2021-03-24

原标题:我国对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涉及LG化学、三井、锦湖等化企

自2020年6月8日起,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5年。

2019年6月7日,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5号公告,决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。

根据调查结果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反倾销条例》)第四十八条,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丙酮反倾销具体内容:

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、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,具体如下:

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:丙酮(又称二甲基甲酮,简称二甲酮,或称醋酮、木酮)。

英文名称:Acetone,Dimethyl ketone或2-Propanone。

分子式:C3H6O

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: 29141100。

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、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,具体如下:

日本公司:

三井化学株式会社

(Mitsui Chemicals, Inc.) 7.2%

三菱化学株式会社

(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)12.1%

其他日本公司

(All others) 51.6%

新加坡公司

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

(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. LTD. ) 6.7%

其他新加坡公司(All others) 51.6%

韩国公司

(株)LG化学(LG Chem, Ltd.) 5.0%

锦湖P B化学株式会社

(KUMHO P B CHEMICALS,INC.) 4.3%

其他韩国公司(All others) 51.6%

台湾地区公司

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(FORMOSA CHEMICALS FIBRE CORPORATION) 6.2%

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

(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) 6.5%

其他台湾地区公司(All others) 51.6%

本次复审调查期间,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交价格承诺。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,自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。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,则按照2008年第40号公告对该公司裁定的倾销幅度(9.4%)对其征收反倾销税。

中国对丙酮实施反倾销起源于2008年6月8日,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,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。

2010年9月9日,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,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 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。

2014年6月6日,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,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,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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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 : 2021-03-24 阅读(0)